广东省江门市《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规范》DB4407/T104-2023,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江门市城市公园的分类、分级、管理、抽查考评及信息化、智慧化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绿地。未列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江门市公园城市建设实际,围绕城市公园的分类、分级、管理、考评及智慧化建设等环节,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精细化的管理标准。本规范将城市公园划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四大类型,并依据公园类型、管理主体行政级别及地理位置,将公园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本规范旨在通过明确各级各类公园的设施配置、人员配置及日常运营要求,并结合定期抽查考评与信息化手段,推动公园管理从粗放式向品质化转变,提升城市公园的综合服务效能与生态效益。
本规范依据建设定位和主要功能将公园明确分类,并由管理主体申报、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建立了从一级到四级的动态分级体系,由各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始定级与上报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城市公园名录,并每年更新。对于申请升级或抽检不达标的公园,实行升降级动态管理,确保等级与实际品质相匹配。
本规范针对不同等级公园,制定了差异化的设施配置标准与人员配备要求。在日常运营上,本规范从基础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管理、绿化卫生等维度提出了全面要求,并允许各级管理单位在既有标准之上进行管理创新与拓展,兼顾了标准的统一性与执行的灵活性。
本规范建立了层级化的抽查考评机制,由市直及各县区主管部门每季度按比例轮转随机抽检,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记录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计分评定。考评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违规砍伐或古树名木死亡的一票否决制。同时,本规范倡导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进公园在园容、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智能化管理,并鼓励运用声光电等手段增强游客互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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