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绿色幼儿园评价规范》DB4403/T375-2023,自2023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幼儿园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开展绿色幼儿园的创建及评价工作。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绿色幼儿园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内容及评价方法,适用于指导全市绿色幼儿园的创建与评价工作。本规范将绿色幼儿园定义为将生态环境教育贯穿于管理、教学全过程的幼儿园,并围绕环境设施、教学实践、绿色绩效三大维度构建了系统的量化评价体系。评价采用文件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组独立评分,总分100分,达到85分及以上视为达标。本规范通过明确创建标准与评价流程,为幼儿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指引。
本规范要求幼儿园需营造整洁美观、采光通风良好的园区环境,并配置节水型器具、节能灯具及高能效空调等资源节约设施。在污染控制方面,明确要求使用环保地面材料、全面禁烟、设置规范的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同时对食堂油烟净化及含油废水预处理提出具体规定,从硬件层面筑牢绿色基础。
本规范强调将生态环境教育有机融入日常教学,推行体验式课程与环保类绘本阅读活动。在行为引导上,要求开展“光盘行动”、拒绝一次性制品,并鼓励幼儿以步行或公共交通方式出行。此外,还规定了园长定期参训、结合环保节日组织主题活动、走进社区参与环保实践等宣教共建要求,形成家园社协同育人机制。
本规范设定了能耗、水耗的量化评分规则,并对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提出符合国家标准的达标要求。评价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施,幼儿园须提供充分证明文件并接受现场核查,评价结论依据平均分判定。该机制确保了评价过程的规范性、客观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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