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4676-2023,自2024年05月2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分级控制、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达标判定等管理要求。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海水池塘养殖与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本文件依据受纳海域的水质类别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两级:排入第一、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排入第三、四类海域及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并明确在禁止养殖区及禁排区内不得设置排放口。本文件同时针对新建与现有养殖项目设定了差异化的实施过渡期,并对样品的采集点位、保存运输及分析测定方法进行了规范,确保执法监测与达标判定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本文件构建了与受纳海域环境功能挂钩的分级管控体系,明确排入不同类型海域须对应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同时设定了分阶段的执行时间表,要求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自2024年5月24日实施之日起达标排放,现有养殖项目则享有过渡期,须在2026年5月24日前完成提标改造并全面达标。
本文件对监测全流程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在养殖尾水入海排污口或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样品采集,并明确了样品保存运输的执行规范。在达标判定上,本文件确立了以表1排放限值为核心的评判依据,并赋予执法检查中现场即时采样结果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实施生态环境监管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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