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制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及测蜇方法。本标准适用千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类型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本标准不适用千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本规范是代替GB12523—2011的第二次修订版本,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本规范继续适用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房屋、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各类建筑施工,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除外。本次修订保持了原有的昼间70dB(A)、夜间55dB(A)的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并维持夜间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dB(A)的要求。核心变化在于将原有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扩展为“噪声排放控制要求”,新增了从源头防控、传播途径隔断到施工行为管控的全流程措施,并首次纳入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以落实《噪声法》有关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低噪声工艺设备优先使用、噪声自动监测及联网等新制度。
本规范在保留原有排放限值的基础上,强化了主动防控要求。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仅对取得证明的特殊连续作业给予例外。同时,严格限制高噪声工艺,规定除特殊地质条件外禁止使用锤击桩和爆破拆除工艺,并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非道路移动设备也被限定运行区域和时段,夜间原则上禁止打桩、破碎、切割等高噪声作业。
本规范强制优化施工场地内部空间布局,要求车辆主出入口远离敏感建筑,并规定高噪声加工工序应集中于隔声量不低于25dB(A)的封闭或半封闭工棚内。在传播途径上,要求在敏感区域施工场界设置隔声围挡,屏体隔声量须达标,空压机等小型设备配备不低于15dB(A)降噪量的隔声罩,混凝土输送泵车等大中型设备须设立独立隔声房或隔声棚。
本规范首次区分了现场短期监测与无人值守的自动连续监测。除保留传统手持式声级计的20分钟测量方法外,新增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法定地位。明确了自动监测子站与数据管理平台的技术门槛,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工地须设置并联网该系统,实现每小时三组数据的全天候监控,并对风速影响下的数据有效性做出严格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