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5-2023,自2024年05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及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与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日常运营管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同时涵盖重大疫情防控中方舱医院与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规范立足河南省地方实际,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细化执行时间、排放限值及消毒工艺参数,并针对传染病与结核病医疗机构、不同床位规模的一般医疗机构分别设定差异化控制指标,形成一套覆盖水、气、泥三类介质且兼顾常态与应急管理需求的综合排放标准体系。
本规范要求医疗机构严格分离病区与非病区、传染病区与非传染病区污水,对酸性、含氰、含重金属及放射性等特殊污水须经单独预处理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根据机构类型、床位数量及排放去向,常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一级标准,床位不足20张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则需确保粪大肠菌群数达标后方可排放。
本规范明确了含氯消毒剂、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紫外线及臭氧等不同消毒方式的具体工艺参数,包括接触时间、余氯浓度及投加量等,并对消毒后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提出脱氯处理要求。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方舱医院及集中隔离场所的粪大肠菌群数按一级标准执行,且传染病区污水进入处理系统前须进行预消毒,确保应急状态下病原微生物的有效灭活。
本规范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须经除臭除味处理,传染病机构及疫情防控定点机构还须对废气实施消毒处理,周边大气污染物按限值执行。污泥方面,传染病机构及传染病房须设专用化粪池并进行消毒,栅渣、化粪池及处理站污泥应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并在贮泥池中消毒达标后方可清掏,实现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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