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自2016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国家或河南省颁布有行业排放标准并包括有间接排放限值规定的化工企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是河南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旨在规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本适用于化工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但不适用于国家或河南省已颁布行业排放标准且包含间接排放限值的化工企业。本规定了常规水污染物与特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并明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环评批复执行,总氮指标及多数污染物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执行起始时间,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
本将水污染物项目分为常规与特征两类,常规项目必须全面执行,特征项目则根据企业排水类别及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进水要求选择性控制。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进水要求严于本标准时,企业须从其规定。对于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稳定运行的其他污染物,企业应主动告知并依据污水系统处理能力确定标准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本要求企业依法建立监测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公布结果,同时须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采样口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在污水处理设施后进行监测,具体监测方法按附录A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结果判定排污行为是否合规,企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