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5-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重庆市首次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现有和新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特种陶瓷等全品类制造活动。本文件针对喷雾干燥塔、烧成窑等核心产污环节,分控制区与其他区设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明确含氧量折算规则;同时,对原辅料储存、物料输送、制备成型等工序的无组织排放提出封闭、密闭、除尘等全过程管控措施,强调企业自行监测与台账管理责任。
本文件要求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组织排放限值。喷雾干燥塔与窑炉烟气须按基准含氧量18%折算浓度进行达标判定,其他车间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严禁人为稀释。企业须做到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排气筒高度一般不低于15米,并建立运行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涉及印花、喷墨、施釉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按其所在地区包装印刷行业标准执行。
本文件对物料储存、输送、制备成型及厂区环境提出系统化抑尘要求。粉状物料料场必须封闭并采取抑尘措施,物料输送须密闭化或加装集气除尘设施;原料干磨、制粉、配料等工序须封闭作业并配除尘设施,施釉工序须设密闭工作间。厂区道路要求硬化并保持清洁,设置车轮冲洗设施,氨的储存与使用须采用全封闭罐车运输并检测泄漏。厂区内颗粒物任意一小时平均浓度须符合规定的监控限值。
本文件明确企业作为达标排放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安装并维护永久性采样设施,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数据。排气筒污染物监测以连续一小时采样平均值或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计均值判定,无组织排放则在厂房外或工位下风向特定位置进行监测。任何一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即判定为超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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