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结构预防碱集料反应技术规程》DB63/T2217-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预防碱集料反应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原材料碱含量检验及计算、混凝土碱集料反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碱集料反应的预防。
本规程规定了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结构预防碱集料反应的成套技术与管理要求。本规程围绕碱集料反应这一导致混凝土异常膨胀开裂的耐久性病害,从术语定义、总体要求、原材料碱含量检验与计算、混凝土碱含量计算、集料碱活性检验分类到分级预防措施及有效性检验,建立了全流程控制体系。本规程将工程按环境条件划分为I、II、III三类,针对非碱活性至中碱活性集料分别设定碱含量限值和矿物掺合料掺量要求,并明确高碱活性集料不准许使用,为青海省公路混凝土工程的耐久性保障提供了标准化技术依据。
本规程要求对水泥、矿物掺合料、粗细集料、拌和水及外加剂的碱含量进行严格检验,并规定了矿物掺合料有效碱含量的计算系数。同时,本规程给出了每立方米混凝土总碱含量的精确计算公式,将各组分用量与碱含量纳入统一计算,为后续预防措施的选择提供定量依据。
本规程依据碱硅酸反应14天膨胀率将集料划分为非碱活性、低碱活性、中碱活性和高碱活性四类。针对不同环境类别工程,本规程设计了差异化的预防方案:I类工程须做防水处理,II类和III类工程须根据集料碱活性等级控制混凝土碱含量并掺加矿物掺合料,其中III类工程还需额外采取隔离措施。
本规程强制性规定,采用低碱活性及以上集料时必须在施工前对预防措施进行有效性检验,以14天膨胀率小于0.02%作为评定有效的标准。当原材料或配合比发生任何变化时,须重新进行检验,且相同条件下的检验次数不少于一次,多组检验结果取膨胀率最大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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