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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0-2023.pdf

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0-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2171。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流域内排污单位的直接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本文件将控制区域分为两类:对洋河干流、桑干河干流、永定河干流特定区段及廊坊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更严格的A类限值,其余排污单位执行B类限值。同时,本文件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作为排放监控点位,并明确了新建项目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月1日的分阶段执行安排。

排放控制分区与限值

本文件根据受纳水体敏感程度和排污单位类型,划分了差异化的排放限值。位于洋河干流下花园区至涿鹿县段、桑干河干流涿鹿县段、永定河干流怀来县段以及廊坊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须执行表1中的A类限值,体现对重点河段和区域更严格的水质保护。流域内其他排污单位则执行B类限值。同时规定,国家或地方已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从严执行,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可提出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

人工湿地衔接与监控创新

本文件创新性地设置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与排污单位排放监管的衔接条款。当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且通过管道或沟渠全部接纳其出水、责任主体明确、出水口规范化设置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时,可将人工湿地出水口视为排放监控点,执行统一的排放限值。这一设计既鼓励了生态净化措施的运用,又通过明确责任和规范监测确保了管控效果,体现了排放标准与生态治理的协同。

监测体系与分阶段实施

本文件对监测点位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监测方案制定和分析方法选用作出了系统规定,要求参照HJ91.1、HJ819等规范建立监测制度。在实施节奏上,本文件采取分类分期方式:新(改、扩)建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立即执行;现有排污单位则享有约三年过渡期,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为存量企业预留了提标改造的时间窗口。

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0-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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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0-2023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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