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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2-2023.pdf

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2-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以及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执行DB13/2171。

本文件规定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适用于指定流域范围内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管理。本文件聚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核心水污染物,依据受纳水体敏感程度和排污单位类型,设定了差异化的排放限值与执行时间表。本文件通过明确排放控制、监测方法及监督实施要求,建立了覆盖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的分阶段管控体系,并对下游配套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给出了排放监控点位前置的特殊规则,以确保达标排放的系统性管理。

排放限值的分级分类管控

本文件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排污单位,按建设类型、日处理规模及所处区位,确立了A类、B类、C类三档排放限值。新(改、扩)建项目自实施之日起即执行对应级别的限值,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则根据排入水体的重要性,设置了截至2027年1月1日的提升改造过渡期,体现了分区域、分阶段的精细化管理思路。

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的特殊衔接

本文件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排污单位下游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作为排放监控点位。这要求排污单位确实将全部排水导入下游湿地、明确超标责任主体,并确保湿地工程及监测设施合规建设运行,为采用生态处理工艺的排污单位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考核路径。

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2-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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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2-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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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882-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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