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201/T1168-2023,自2023年11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包装、贮存、转运、运输、处置等过程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研究、开发、教学和检测(监测)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本文件不适用于实验室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爆炸性的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本规范规定了在研究、开发、教学和检测(监测)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包含感染性及爆炸性废物)的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本规范确立了从废物源头分类、包装、贮存到内部转运、运输及最终处置的完整技术链条,并对产生单位的管理制度与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本规范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系统地划分为废弃危险化学品、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三大类,其中液态废物进一步细分为有机废液与无机废液,并特别规定了多种有害成分混合时的分类优先顺序。在包装环节,本规范强调反应性废物需预处理消除反应性、液态废物需保留足够的气相空间以及固态废物不得残留液体等关键安全措施。在贮存方面,本规范依据贮存量级和场所位置区分了内部贮存点与贮存库,并对警示标识、分类分区存放、泄漏堵截及废气收集净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构建了具有唯一性的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体系,若废物含有多种有害成分,须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含氰废液、含汞废液等自上而下的优先顺序确定类别。废弃试剂瓶须瓶口朝上稳固码放并标注朝上标识,液态废物容器顶部须保留10厘米以上的空间,破碎玻璃器皿及针头等尖锐物须放入锐器盒,以确保包装过程的安全可控。
本规范针对不同规模的贮存场景实施分级管理,明确实验室内部贮存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0.1吨,建筑内部单个贮存点不得超过0.5吨,建筑外部单个贮存点不得超过3吨。贮存库内贮存液态废物须配备泄漏堵截设施,其容积不低于对应区域最大容器容积或液态总储量十分之一,存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区域则必须设置气体收集与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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