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活污水一体化智能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DB43/T2849-2023,自2024年02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污水一体化智能处理设备的术语和定义、设备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单套处理规模50~500m3/d的生活污水一体化智能处理设备。其他生活污水一体化智能处理设备可参考执行。
本规范确立了湖南省生活污水一体化智能处理设备的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单套处理规模为50~500立方米/天的一体化智能设备,其他规格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从设备制造、电气控制到检验交付的全链条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涵盖适用条件、材料外观、结构制造、电气安全、智能控制、性能指标及标识包装等核心要求,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保障设备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并推动污水处理装备向智能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本规范明确了一体化设备在材料选用、外观结构及制造工艺上的硬性标准。主体结构可采用纤维增强塑料、工程塑料或经防腐处理的金属材料,且所有与污水接触的部件均须进行防腐处理。设备外观应平整光洁,结构需满足刚度、强度及地埋式设备的抗浮等荷载要求,制造尺寸偏差须符合相应精度等级。此外,设备须设置规范的吊装点,电气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漏电、接地、短路及防雷等保护模块。
本规范对智能控制功能提出了细化要求,规定控制系统须具备自动与手动两种模式,并能在线监测进出水水质、水量及设备运行状态,实时诊断潜在故障并自动轮换设备运行。经本设备处理后的出水水质须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执行DB43/1665标准,其他执行GB18918标准。同时,设备实际处理能力不得低于额定能力的90%,运行噪声须符合GB12348的规定。
本规范规定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两类检验规则。每台设备出厂前均须通过检验,当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或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须进行型式检验,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即判定整机不合格。设备交付时须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注明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及执行标准等信息,包装内须附有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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