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示范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修订《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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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通知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相关创建认定工作,以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两个办法均明确了认定对象、原则和动态管理机制:示范园区办法侧重对产业集中度高、产业链完整、具有区域经济带动作用的园区进行创建评估与认定;龙头企业办法则聚焦以林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科技创新和带动能力强的企业。本通知同时废止了此前印发的相关试行和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遵照新办法执行。
示范园区聚焦创建培育与区域带动
本办法确立了示范园区采取先创建培育、后评估认定的模式,创建期不少于一年,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作为创建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提供保障。申报园区需满足产业规模、龙头带动、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等目标要求,如林产工业类园区年收入需达20亿元以上。认定程序包括国家林草局定期组织、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第三方评估及公示授牌,并对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后续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价,未能通过评价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予以摘牌。
龙头企业强调规模效益与联农带农
本办法规定,申报企业须以林草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主营收入占比超60%,总资产、营销收入等规模指标位居行业前列。企业需满足盈利能力、信用、产品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硬性条件,如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5%,并原则上已是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级初审、省级汇总,经专家评审和公示后授牌。企业需每年报告运行数据,每三年接受全面评价,对不再符合条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形的,将取消其称号。
影响意义
该通知通过修订并发布两个办法,为新时代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了更清晰的制度框架。对于地方政府和产业园区而言,该办法以创建培育为核心,能有效引导资源要素向林草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链条完整、辐射能力强的示范高地,从而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尤其对中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给予了政策倾斜,有助于缩小发展差距。对于林草企业来说,该办法细化了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评价机制,将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强化合规经营并深化与林农的利益联结,既能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又能切实带动基层林农增收致富,巩固生态扶贫成果。通过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和摘牌退出机制,该通知保障了示范园区和龙头企业的先进性与公信力,防止了荣誉终身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推动林草产业现代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深远的规范与引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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