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尾矿库闭库安全规范》DB42/T2123-2023,自2024年01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尾矿库闭库在工程勘察、安全评价、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闭库后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金属非金属矿物尾矿库,包括湿式尾矿库和干式尾矿库的闭库工程。本文件不适用堆存其它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磷石膏库的闭库(封场)工程以及尾矿库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工程。
本规范立足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物尾矿库闭库全过程的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从前期工程勘察、安全评价到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乃至闭库后长期安全管理的完整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将回采全部或部分尾砂的销库行为纳入闭库工程统一管理,并针对“头顶库”等特殊情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防洪与坝体稳定性校核标准。围绕坝体整治、滩面整治、排洪系统整治、周边环境整治及安全监测设施五大核心环节,本规范给出了具体的设计准则与工程措施,强调应封堵暗埋式旧排洪系统并优先采用明渠、明沟等可靠排洪形式,同时要求建立人工与在线相结合的安全监测体系,以实现闭库后尾矿库的长期安全稳定。
本规范要求尾矿库闭库前必须依次完成工程勘察与安全现状评价。勘察工作需一并查明坝体、库区及周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不良地质作用。安全现状评价则须重点复核坝体稳定性与防洪能力,并对回采方案进行专项预评价。当坝高、库容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进行现状评价,确保治理措施的依据真实可靠。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覆盖坝体、滩面、排洪系统、周边环境及安全监测五大方面。对稳定性不足的坝体须实施削坡、加固或增设排渗设施;滩面须平整并覆土绿化,杜绝非暴雨期积水。排洪整治明确禁止保留尾砂暗埋式旧系统,新建排洪设施应以明渠、明沟或隧洞为主,并针对“头顶库”提高一等防洪标准。
闭库工程施工须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与施工图执行,并遵循先整治不良地质、再完成排水疏干与新建排洪工程、后治理坝体滩面的顺序。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闭库后,管理单位需持续开展坝体、排洪设施及库区周边的日常安全巡查与定期人工、在线监测,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确保闭库尾矿库长期处于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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