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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64/T 1946-2023.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64/T1946-2023,自2024年02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宁夏水文监测设施术语、设施分类、建设原则、水文监测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区域内的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的统一技术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工作。本规范从术语定义、设施分类、建设原则入手,系统规定了测验河段设施、观测房、观测场以及水位、流量、降水、蒸发、土壤墒情、水质、地下水等各类监测设施的具体设置与建设要求,并涵盖设施标识建设、设施保护及验收等环节。本规范以安全可靠、实用便捷、技术先进为导向,强调统一协调与区域代表性,旨在为宁夏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提供标准化依据,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反映区域水文要素特征,支撑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决策。

建设原则与总体要求

本规范明确了水文监测设施建设须遵循统一协调性、区域代表性、安全可靠性、实用便捷性和技术先进性五项原则。总体要求规定,设施建设应依据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测站任务与配置,确保设施具备充分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耐用性,以满足水文要素监测和设备安装的技术需要。

分类设施建设要点

本规范对十类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分别作出规定。测验河段设施着重断面砌护、断面标志和水准点的设置标准;观测房用于安置仪器设备并保障恶劣天气下正常监测;观测场按面积划分为四种规格,场内仪器布设须保证互不干扰。水位监测设施分为人工水尺和以雷达水位计为主的自记设施;流量监测设施依据河宽和流速选择索道、钢桁架、龙门架或座底式安装平台。降水、蒸发、土壤墒情、水质及地下水监测设施均对应明确的空间位置、基础规格、设备安装高度及配套设施要求。

标识建设与设施保护

本规范统一规定了水文监测设施标识体系,包括断面标志、专用标牌、设施铭牌和设备仪器铭牌的制作与安装要求,并明确了安全护栏、安全标志及标语的设置标准。同时,要求在水文测站站房、监测场地和专用道路的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划定严格遵循自治区水文条例实施办法,设施验收则按行业规程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64/T 1946-2023第1页
第 1 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64/T 1946-2023第2页
第 2 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B64/T 1946-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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