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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14-《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11月1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在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建设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统筹安全和发展需要,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范方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中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必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

本规范是针对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建设的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电气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目标,围绕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电气线路的设计与敷设、电气保护装置的配置以及防雷与接地系统的构建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性底线要求,旨在从源头上消除电气工程可能引发的点燃风险。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与施工要求

本规范明确了在爆炸性环境中,电气设备必须根据危险区域的划分、可燃物质的分类及点燃温度等因素,选择与之相适应的防爆类别、保护级别和温度组别。在施工与验收环节,严格规定了电气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处理、接线紧固以及备用口的封堵要求,并对正压外壳型、油浸型等特殊防爆设备的安装状态提出了具体的检查确认标准。

电气线路及保护系统的通用规定

本规范对爆炸性环境内的电缆与导线选择、配线方式以及架空线路的敷设作出了硬性规定,例如1区内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严禁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危险区;导管连接必须采用螺纹连接,严禁焊接。同时,要求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装设过载、短路及接地保护,并强制规定TN系统必须采用TN-S型式,以构建完备的电气安全防护体系。

《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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