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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01-《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doc

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通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与责任落实,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条例涵盖水资源保护规划、取用水管理、地表水与地下水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与监控等八个章节,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并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机制。条例强调水资源管理需遵循人水和谐、保护优先的原则,确保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协调发展,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重点内容

条例明确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强调保护优先原则。
水资源保护规划需服从综合规划,确保与相关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建立严格的取用水计划管理制度,强化节水措施与污水处理。

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立明确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治等。
强调对破坏、污染水资源行为的查处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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