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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1.10-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pdf

2020年1月10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

本意见是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为落实机构改革和土地管理法新要求,就做好农村宅基地相关工作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本意见围绕职能划转后的履职衔接与机制构建,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及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编制、用地保障与确权颁证,并强调两部门在数据共享、规划编制、用地保障、建房审批、执法监管及闲置盘活等方面的协同配合,旨在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宅基地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与履职要求

本意见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高站位,依法主动履职。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查处及闲置农房利用等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做好规划编制、指标安排、用地保障和确权颁证,并积极配合宅基地管理与改革。

建立六大领域协同推进机制

本意见从六个方面部署两部门衔接配合:实现宅基地审批、确权登记等业务数据互通共享;统筹各类资源要素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牵头优化建房审批流程,推行“一件事”和网上审批;协同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并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共同推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与复垦工作。

构建层级清晰与协作联动的管理模式

本意见确立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省、市、县三级两部门须建立定期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宅基地管理不断加强和长效运行。

该意见是浙江省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和机构职能划转背景下出台的重要操作性文件,对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具有深远影响。该意见清晰界定了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两部门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权责边界,有效解决了职能交接初期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衔接不畅问题,为市县基层提供了明确的工作遵循。通过部署数据共享、用地保障、规划协同、审批优化、执法联动和闲置盘活等系统性安排,该意见不仅提升了宅基地管理效率与服务水平,也为保护农民住房权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激活农村闲置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该文强调的“乡镇主责”与多部门并联运行机制,推动了管理重心下移和审批便民化,对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作为省级指导意见,该文为全国其他地区探索宅基地管理改革提供了可借鉴的地方实践样本。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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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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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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