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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1-江苏省《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pdf

江苏省《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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