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内水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将流域划分为核心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控制区,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及其他排污单位分别设定差异化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第一类与第二类污染物的分区域管控要求。通过建立基准排水量换算机制和严格的监测判定规则,本文件旨在推动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的系统改善,为流域水生态保护提供精细化、可操作的排放管理依据。
本文件覆盖的排污单位分为三类进行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执行DB32/4440标准,但当其接收工业废水比例超过30%时,须加严全盐量与硫酸盐的管控要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须执行专门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余排污单位则根据排污口所在的具体控制区域,分别执行第一类与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这种分类设计体现了对不同类型污染源风险差异的精准识别。
标准将南四湖流域江苏区域划分为核心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区域,形成梯度化管控格局。核心保护区域以大堤或33米水位线为界,重点保护区域外延15公里,其余汇水区域为一般保护区域。排污单位须严格依据排污口所处的分区位置执行相应限值,区域划分越靠近湖区核心,污染物排放约束越严格,便于源头到末端的分级管控。
新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即执行,现有排污单位给予两年过渡期以适应新限值。达标判定采用单次监测超标即判定为不达标的方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其他排污单位执行“一次超标即不符”的严格规则。此外,标准规范了采样点位、频次、自动监测安装及信息公开等监测要求,并对多产品企业排水实行基准排水量核算,确保排放浓度的可比性与达标判定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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