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规范》DB22/T3623-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评价的评价组织、评价方式、评价内容和结果运用。本文件适用于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吉林省放心消费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体系,适用于对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工作的评价管理。本规范从评价组织、评价方式、评价内容到结果运用进行了全流程规定,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复核及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并提供了考核评价与综合评价两种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评价目的和应用场景,为全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规定,对各级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的申报考核、复核和综合评价,应由同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消费者及经营者代表共同实施。已命名单位的复核比例由省级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统筹确定。评价方式分为考核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类,前者适用于申报考核和复核,后者适用于对创建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优。
评价内容依据附录中的考核评价表和综合评分表执行,分别形成评价结论或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放心消费示范店(企业)创建考核和动态管理的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则为横向比较提供参考,可用于掌握创建实施情况、遴选典型和优秀示范单位,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优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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