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22/T3534-2023,自2023年1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黑土地保护项目档案的相关单位职责、归档文件收集、整理与归档、验收与移交、保管与保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黑土地保护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规范对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作出了系统规定,涵盖了从职责划分、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到验收移交、保管保护的全流程管理要求。本规范明确了承担单位作为法人主体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并实行统一管理,同时细化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档案形成、积累和移交方面的具体职责。在整理环节,本规范按载体形式将档案分为纸质、电子、照片和录音录像四类,并针对建设类与技术类项目分别提出了“年度—项目区—标段—实施单位”和“年度—项目类型—实施单位”的组卷顺序。此外,本规范对验收环节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标准以及移交时的文据手续均作出了明确要求,并对涉密档案的保管保护提出了依法单独管理的规定。
本规范将项目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赋予承担单位,要求其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同时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建设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各自形成文件材料的积累与整理,监理单位还需对归档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编写审查报告。归档范围根据建设类和技术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资料性附录形式提供了详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考表。
本规范规定了档案按载体和项目类别进行双重分类的原则,并针对建设类和技术类文件分别给出了明确的组卷顺序。在具体整理要求上,本规范以表格形式对纸质、电子、照片等不同载体文件的整理步骤进行了统一规定,归档时同样按照相应的归档要求表执行,确保档案整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参建单位在项目竣工或完成后,需按承担单位要求移交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
本规范要求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参建单位形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严格验收,明确签章手续必须完备,分类组卷必须科学合理。验收不合格的档案将被退回,由参建单位改正或补齐后重新提交验收,直至合格。移交时双方需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在保管保护方面,建设类和技术类项目分别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须依法单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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