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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59号.pdf

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国家经济安全。2023年9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确保山西省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59号。

本意见旨在强化全省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意见围绕责任落实、运行调度、规范管理、隐患消除、安全保护、队伍建设和责任追究七大方面,系统部署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本意见强调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及管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并将“安全第一、风险可控、效益最大”作为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同时,本意见对水库的定期安全鉴定、除险加固、标准化管理及资金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径,要求到2025年大中型水库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并建立从安全隐患事前问责到事故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链条,以全面提升全省水库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全链条责任体系

本意见构建了覆盖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水库管理机构的四级责任体系。明确全省水库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需落实三类责任人并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汛期实行统一指挥,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水库及流域防洪安全负总责。水库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安全运行责任,并按不同类型水库明确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认定方式。

强化运行调度与“四预”措施

本意见要求水库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原则,实行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重点强调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要求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补齐水文站点,小型水库建设雨水情监测设施。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汛期调度权限,省水利厅在省管河流出现流域洪水时可直接调度,并推进流域水库联合调度。

规范工程管理与隐患消除

本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划定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并设置界桩。建立年检巡护制度,将公益性水库维修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严格定期安全鉴定,要求“三类坝”水库在隐患消除前原则上一律空库度汛,已列入规划的病险水库须在2025年前完成除险加固。对确需降等报废的水库,依法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5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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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5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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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23〕5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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