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自2017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本标准是河南省为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及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新建及现有电厂的环评、环保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控。本文件明确规定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浓度按基准氧含量6%进行折算,并强调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均不得超过对应限值。同时,本标准对煤场扬尘防治、污染物监测方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维、监督考核及实施责任等配套要求作出系统性规定,以确保标准的有效落地与刚性约束。
本标准的排放管控对象为河南省辖区内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燃煤发电锅炉(不含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自实施之日起,上述锅炉外排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必须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且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为准,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标。对于企业煤场,本文件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无法封闭的须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以防治扬尘污染。
本文件规定了废气采样应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须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并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方法标准。自动监控设施须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其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及监督考核分别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企业还应按法律法规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排污状况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遵循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企业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依据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本文件具有强制性执行效力,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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