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08-2023,自2023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非经营性单位内部食堂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管理要求、监测方法、达标判定及监督实施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与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非经营性单位内部食堂参照执行,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排放。本文件明确了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并对净化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及排气筒出口朝向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范了采样位置、频次、分析方法及达标判定的标准,旨在为全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供统一、量化的管控依据。
本文件管控对象为河北省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排放油烟的非经营性单位内部食堂参照执行,居民家庭餐饮排放不纳入本文件适用范围。标准分阶段推进,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和雄安新区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全省各县(市)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设置投影周边不小于烹饪作业区的集气罩,并安装与排风机联动的净化设施,烹饪作业期间全程开启。净化设施需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大气污染物排入未安装集中净化设施的公共烟道前须单独处理达标,排气筒出口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本文件明确监测应在烹饪作业高峰时段进行,连续采样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0分钟,以三次平均浓度作为最终结果,并对异常数据设有剔除规则。排放浓度须折算为基准风量下的浓度值。未安装净化设施或无组织排放行为直接视同超标,仅使用蒸煮等无油烟或无非甲烷总烃排放方式的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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