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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3.01-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DB36/T 1843-2023.pdf

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DB36/T1843-2023,自2024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组成、建设、功能、性能调试、试运行、验收、运行、技术指标抽检、水样有效性判别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及水样有效性判别。

本规范规定了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全生命周期技术要求,从系统组成、建设安装、功能配置、性能调试、试运行、验收到日常运行及水样有效性判别,形成了完整的技术闭环。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及水样有效性判别工作。系统由控制单元、采样单元、混匀桶、水样分配单元、留样瓶、恒温单元和门禁单元等部分构成,通过自动采集瞬时水样或混合水样,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分析使用,并能根据监测结果自动完成超标留样、平行监测留样和比对监测留样等操作,确保水样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

系统建设与功能配置

本规范明确了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应安装在监测站房内,与采样点管道距离应小于50米。系统应具备采集瞬时水样和混合水样、混匀暂存、自动润洗、排空、超标留样、冷藏保存等功能,优先选择具备留样瓶自动添加保护剂和自动排空功能的设备。采样器应设置至少2个混匀桶交替供样,留样瓶不少于24个,恒温单元温度控制在4℃±2℃,门禁单元在超标留样后自动锁闭并生成动态密码,确保样品安全。采样泵应一用一备,系统应具备故障报警、数据存储上传和多种采样模式等能力。

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

本规范要求运行单位按日、周、月、季度开展检查维护,包括检查采样泵、管路通畅性、留样保存温度、管路气密性等,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每周应对一次采样量误差、温度控制误差和管路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一次集成干预检查,确保自动采样与人工采样的水样浓度相对误差在±10%以内。系统应每周自动同步时间,水质自动分析仪自动标样核查和校准期间,同时段水样应自动留存。检修或故障时,运行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小时,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

水样有效性判别

本规范将水样判别划分为有效水样和无效水样两类。有效水样须满足性能指标要求,且恒温单元正常运行时24小时内留存水样为有效水样,添加保存剂的则按保存期限判定。无效水样包括流量计示值小于0.2m³/s时采集的水样、性能指标检测不合格时段的水样、1小时内采集水样无法满足分析需求等情况。对无效水样应注明原因并保留相关记录。

该规范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标准的空白,为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测工作中自动采样环节的建设、验收和运行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该规范通过细化系统组成、功能配置、性能调试等要求,显著提升了自动采样系统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使采样过程更加科学、可靠,有效避免了人为干扰和环境因素对水样代表性的影响。在监管层面,该规范明确了门禁管理、超标留样、数据实时上传等要求,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能力,为环境执法和污染溯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在质量控制方面,该规范建立了从日、周、月、季度检查维护到性能指标定期检测的全方位质控体系,特别是集成干预检查和水样有效性判别规则的设定,确保了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对提升江西省水污染源监管效能、推动精准治污具有重要意义。

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DB36/T 1843-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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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DB36/T 1843-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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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DB36/T 1843-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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