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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27-黑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23/T 3567-2023.pdf

黑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23/T3567-2023,自2023年09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服务。

本文件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全流程规范,适用于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活动,社会单位自行检测时可参照执行。标准从总则、一般要求、合同签订、服务实施、服务结论到档案管理,系统性地明确了从业条件、人员资格、设备配备、检测程序及报告出具等关键环节。其核心在于要求服务机构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并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详实的档案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服务资质与原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从业条件,其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执业范围须与服务内容相符。开展服务活动必须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在黑龙江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

服务实施流程

服务前须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类型、范围、内容、成果和期限,并由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编审批方案。实施时,执业人员必须到现场实地工作,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性检查,并现场填写记录、留存影像资料。

结论与档案管理

检测完成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检测报告,报告需包含项目概况、检测范围、检测结论及问题整改建议等关键信息。书面结论文件须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和机构印章。服务机构应在服务结束后五日内将结论录入信息系统,并建立档案,保管期限最长可达十年。

黑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23/T 3567-2023第1页
第 1 页
黑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23/T 3567-2023第2页
第 2 页
黑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规范》DB23/T 3567-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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