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规程第1部分:总则》DB36/T1819.1-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目标和工作程序。本文件适用于重金属(镉、汞、铅、铬和砷)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本文件适用的耕地为水田、旱地和水浇地,其他耕地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作为江西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规程》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旨在确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工作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规程围绕重金属(镉、汞、铅、铬和砷)污染耕地的治理,明确了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四项基本原则,并针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分别设定了产量、质量和安全目标。同时,文件系统规定了包含前期调查、风险评价与等级划分、分类管理与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及项目实施在内的完整工作程序,为全省受污染耕地的分级管理、技术措施选择和效果评估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框架和实施规范。
本规程确立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四项核心原则:以详查、普查和例行监测数据为基础的科学性;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的可行性;避免二次污染和破坏生产力的安全性;以及保持或提高耕地质量的可持续性。在目标层面,安全利用类耕地要求目标作物产量不低于优先保护类产量的90%,农产品重金属达标比例不低于90%,且所有投入品重金属含量须符合特定土壤筛选值;严格管控类则严禁种植可食用农作物。
文件构建了五阶段工作流程:前期调查要求收集区域概况、污染物及土壤作物重金属状况等资料,并确定目标范围;风险评价与等级划分基于污染分析,将点位风险划分为无风险至高风险五个级别,并据此评价目标区域风险;分类管理则依据风险等级,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及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差异化的监测、管控与种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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