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规程第4部分:效果评价》DB36/T1819.4-2023,自2024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效果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判定、评价程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受污染耕地采取了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技术措施的效果评价。
本文件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规程》系列标准的第4部分,专门规范了效果评价工作。它系统规定了评价原则、范围、内容、指标、结果判定及程序,为科学评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风险管控技术措施的实际成效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标准强调评价应遵循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通过考察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农产品目标污染物达标率及二次污染风险等核心要素,综合判定目标单元的效果是否达标,从而确保治理措施切实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耕地环境可持续性。
标准明确了效果判定的刚性约束指标:农作物目标污染物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实施后农作物产量不低于当年当季优先保护类耕地平均亩产量的90%,且投入品重金属含量须符合严格限量,防止二次污染。
评价程序包括制定方案、确定范围、划分单元、布设点位、开展效果评价和编制报告等步骤。通过现场踏勘、样品检测和资料审核,对农产品安全、投入品合规性及技术措施落地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最终依据综合达标率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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