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21/T3793-2023,自2023年09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以及采用燃油、燃气、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手工采样与测定技术方法,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汞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文件从监测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设置、排气参数测定、各污染物测定方法、采样频次与时间、监测结果计算到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进行了全流程规定。该标准对采样孔与监测平台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安全与技术要求,并明确了定电位电解法、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等仪器分析方法的技术指标。生活垃圾焚烧炉及燃油、燃气等固定污染源的监测可参照执行。
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低浓度排放监测,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其他燃料类型的固定污染源可参照执行。
标准从监测方案制定、现场勘察到仪器准备,确立了完整的监测准备程序。详细规定了采样位置的选择原则、圆形与矩形烟道采样点的布置方法,并对废气参数测定的仪器与步骤提出了严格要求。
分别规定了颗粒物等速采样、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仪器分析法、汞及其化合物吸附/吸收法的原理与操作。建立了涵盖仪器设备校准、现场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分析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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