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B21/T3793-2023,自2023年09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生活垃圾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炉以及采用燃油、燃气、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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