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33/T310016-2023,自2023年09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采用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监测设备,对环境空气及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开展网格化监测的布点规则、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质量控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规范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法网格化监测工作。
本文件是长三角区域统一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工业园区内采用传感器法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开展网格化监测的技术要求。文件系统规定了网格化布点规则、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与性能指标,以及涵盖设备校准、标准气体使用和日常巡检在内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科学布设监测点位,结合传感器设备的快速响应与连续监测能力,构建起精细化的园区VOCs监控网络,以实现对污染物浓度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的实时掌握。
布点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和动态性原则。要求根据园区面积、主导风向、工业布局等因素划分网格,原则上网格不大于3km×3km并至少设置1个点位,园区总点数不少于3个(含背景点)。设备安装高度一般在3m至20m之间,周围环境需稳定开阔,确保数据可比性。
设备需采用主动采样泵和惰性化气路,具备温度、湿度控制及气象参数监测能力。性能上需满足零点噪声、示值误差、重复性和24小时漂移等指标。质量控制方面,要求每月进行例行检查,每季度抽取不少于10%的设备进行标准气体测试,每半年系统保养,每年全面检查并更换关键零部件,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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