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33/T310015-2023,自2023年09月1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比对评估等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为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规定了采用电化学、金属氧化物等传感器法对环境空气中SO₂、NO₂、NO、O₃、CO进行自动监测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与比对评估,涵盖系统由监测单元、数据传输与存储单元、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及辅助单元构成,并对数据采集周期、存储时长、异常标记、通信与供电等功能提出明确要求,为传感器法监测技术的规范化应用提供了依据。
监测系统由监测单元、数据传输及存储单元、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和辅助单元组成。监测单元集成传感器,对采集的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因子进行测量;数据处理分析单元负责数据的换算、判别与系统管理。
标准对监测系统的性能指标作出详细规定,包括各污染物的浓度测量范围、零点噪声、最低检出限以及24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其中SO₂、NO₂、NO、O₃的24h零点漂移限值为±10 nmol/mol,CO为±1 μmol/mol;响应时间要求不超过2min,设备平行性要求不大于20%。
文件明确了零点噪声、最低检出限、量程噪声、24小时漂移、响应时间、设备平行性、室外比对测量相关系数及误差等各项指标的标准化测试步骤与计算公式,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与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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