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贸企业充电间安全设施技术规范》DB23/T3492-2023,自2023年08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贸企业充电间安全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通风设施、采暖设施、电气设施和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所涉及的充电间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其他行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黑龙江省工贸企业充电间的安全管理需求,系统规定了通风、采暖、电气及气体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的技术要求与运行管理规则。本规范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内的专用充电间,重点针对铅酸、镍氢等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氢气爆炸风险,从爆炸性气体环境分区、设施防爆选型、通风换气标准、采暖方式限制到报警联动控制,构建了覆盖充电间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技术体系,为防范火灾、爆炸事故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充电间须保持良好通风并按规定配置灭火设施,内部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相关标准划分。电气设备选型不得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与组别,入口处宜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充电间建筑应采用不发火地面,围护结构宜选用耐酸碱腐蚀材料或防护涂料,安全标识须符合规定,且安全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涵盖报警、通风、电气及消防等系统。
本规范要求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6次每小时,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低于8次每小时,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低于12次每小时,以确保空气中氢气体积浓度不超过0.7%。通风设施宜按最小频率下风向或最大频率上风向布置,吸风口上缘距顶棚不大于0.1米。采暖方面,严禁采用明火、电热散热器及循环热风采暖,供暖管道穿越充电间须用不燃材料隔热,铅酸电池充电环境温度宜保持在15℃至35℃。
本规范规定充电间内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力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以外,照明灯具宜采用防爆型并避免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正上方,应急照明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氢气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规定设置检测点位并与事故排风联动,探测器不宜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入回路,以实现对氢气泄漏的实时监测与快速应急处置。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