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甸草原生态修复技术规程》DB15/T3101-2023,自2023年08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退化、沙化状态下草甸草原的界定、修复方法和修复效果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退化、沙化的草甸草原修复。
本规程立足内蒙古草甸草原退化、沙化治理的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生态修复的完整技术流程与操作标准。本规程从修复前的地段基况调查与等级评定入手,明确了植被群落结构、土壤理化性状等关键监测指标,并依据国家与地方标准将退化、沙化程度进行科学分级。在此基础上,本规程提出了封育、补播、施肥、切根四类核心修复措施,详细规定了每项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业时间、草种选择与配比、机械作业参数及播后管护要求,并建立了以参照地段为基准的修复效果评价体系,确保修复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本规程要求对修复地段进行系统的植被与土壤本底调查,监测指标涵盖群落覆盖度、地上生物量、毒害草个体数以及土壤容重、有机质、全氮含量等。调查数据需严格依照国家与地方标准,与代表原生顶级植被的参照地段进行比对,从而准确评定地段的退化与沙化等级,为后续措施选择提供依据。
本规程针对不同退化程度匹配差异化技术:对轻中度退化地段主要采用 3 至 5 年的围栏封育;对中重度且土层深厚地段,在雨季前选用适宜多年生草种进行免耕补播,并对播量与行距作了精确要求;同时明确可结合测土配方施用有机或复合肥料,对以根茎型禾草为主的中度退化草地则可采用切根松土措施。
本规程规定修复措施实施后须重新开展基况调查,参照原有分级标准评价修复成效。同时强调补播、切根后须严格执行 2 年以上禁牧,翌年后方可适度割草利用,以巩固修复成果,实现草原生态功能与生产功能的逐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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