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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7.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2023年7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实施意见旨在系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及配套《资质标准》,对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检测活动管理及资质标准适用作出全面细化规定。本意见明确了资质许可的权限层级、申请材料要求与审查程序,强调资质许可权不得擅自下放,并对检测机构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下的资质核定规则予以规范。同时,本意见严格界定检测活动的行为边界,强化跨省备案监管与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对偏远地区资质标准适用作出差异化安排,确保检测工作公正、可追溯。

资质许可与审查管理

本意见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严格按《办法》及《资质标准》实施资质许可,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不得扩大许可范围或下放权限。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内,申请专项资质则须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参数适当简化评审内容。资质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前须向社会公示。

检测活动行为规范与跨省监管

本意见明确检测机构须在资质许可的专业类别及参数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的检测报告无效。检测机构跨省承担业务时,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进入当地监管系统,地方主管部门对其人员、设备及场所等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查验,省级以下部门不得重复设置备案程序。同时,检测机构须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检测报告电子化,确保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关键岗位与特殊情形适用

本意见规定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检测报告须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的报告批准人签署方为有效。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县(市、区),登记地址在本地的申请人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主要人员数量标准,但此类机构仅限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的管理可参照《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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