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用户室内供暖系统改造规范》DB11/T2108-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居民用户室内供暖系统改造的基本要求以及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集中供暖系统居民用户室内自用供暖设施的改造。
本规范针对北京市集中供暖系统居民用户室内自用供暖设施的改造活动,规定了从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居民在改造前须与供热单位沟通确认,改造应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并优先选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同时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材料、严禁擅自拆改共用设施、擅自增设水泵或改变散热设备形式等行为。本规范对散热器供暖和热水地面辐射供暖两类系统的设计计算、设备选型与布置,以及管道及配件的材质选择、连接工艺等均提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施工安全与质量,要求隐蔽工程须进行水压试验。改造完成后,本规范要求由用户、施工方、供热单位等多方参与验收并签署文件,首个供暖季还需进行热态检查。
本规范要求用户改造前必须向供热单位说明改造原因、设备类型及范围等信息,经确认后方可实施,且供热单位应提供指导建议。同时,本规范禁止用户自行拆改室内共用供暖设施、操作共用阀门,禁止将散热器系统改为地暖系统,禁止在供暖系统内增设加压水泵或泄水取水设施,未经确认还禁止扩大供暖面积或改变管道走向。
本规范强调改造设计需查勘现有供暖系统形式与运行参数,并根据建筑保温情况等进行热负荷与系统阻力计算。散热器应明装并优先布置于外窗下,选型需满足系统压力与水质要求。施工必须严格依设计要求进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的安装位置应确保感温准确,埋设于填充层内的地暖加热管不应有接头,且须整根更换受损管材。
本规范规定改造工程竣工后,须由用户、施工方、设计方及供热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并填写改造信息确认表留存。验收重点核查设备合格证、管径是否达标和对整体供暖及热计量系统的影响。供热单位负责在改造后首个供暖季进行热态检查,对于不合格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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