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指南》DB5301/T91-2023,自2023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分区管控、污染控制技术路线、污染控制、运行管理与维护、监督和评估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溢流污染控制,乡镇建成区可参考执行。
本指南针对昆明市城镇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系统规定了从源头到末端治理的全流程技术与管理要求。本指南确立了“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后端治理”的总体路径,强调灰色设施与绿色设施协同,推动新建城区采用完全分流制,老旧城区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则采取截流、调蓄等综合措施。本指南将控制分区划分为合流制区、山洪冲击区、雨污混流区及分流制改造区四类,并分别设定管控原则与技术路线,同时明确了运行维护、安全调度和监督评估等长效管理机制,为昆明市溢流污染治理提供了系统性、可操作的技术框架。
本指南根据排水体制与污染特征,将控制区域分为合流制、山洪冲击、雨污混流和分流制改造四类。针对不同分区,本指南提出了差异化的管控目标和原则,例如合流制区域以年溢流场次控制率为核心指标,主城区二环内要求达到90%至95%,二环外达到85%至90%,并强调对涉及敏感水体的区域应结合水环境容量制定更严格的控制目标。
本指南构建了从源头到后端的全流程技术体系。源头削减强调低影响开发,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池等措施控制径流;过程控制以排水管网客水入侵排查、雨污分流改造、截流调蓄为核心,对分流难度大的区域,通过截流井与调蓄设施削减溢流负荷;后端治理则根据出水水质需求,选用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等绿色设施或快速净化等灰色设施,并鼓励再生水利用。
本指南要求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建立智能化管控系统,实行专人维护和定期巡检,并编制应急预案。在调度层面,本指南强调将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统一管理,建立管网、泵站、调蓄设施与处理设施的联合调度机制,降雨前提前降低管渠水位、排空调蓄设施。在监督评估方面,本指南要求重点排口安装水质水量监测设备,定期评估设施功能与工程实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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