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总体要求》DB5301/T89-2023,自2023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总体要求,包括基本要求、技术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过程验核、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测绘工作,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测绘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总体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过程验核、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测绘工作。本规范确立了联合测绘“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服务模式,将土地、规划、房产、绿化、人防等行政审批及产权登记所需的测绘服务整合为一个综合性项目,旨在避免重复测绘、提升审批效率。本规范从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两大维度作出系统规定,覆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服务机构与人员资质、空间基准与时间系统、仪器软件、项目实施流程、数据库标准、质量检查与验收以及成果要求等方面,为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技术依据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明确联合测绘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测绘服务机构对成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要素用于不同阶段时,宜按最高精度要求测绘一次,实现成果共享。从事联合测绘的服务机构须持有包含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的有效测绘资质证书,并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测绘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主要技术人员应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范规定平面坐标系统采用昆明2000相对独立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间系统采用公历纪年和北京时间。作业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须经计量检定合格,网络RTK作业须使用昆明市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KMCORS),并对GNS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手持测距仪等设备的精度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使用的软件应经测试合格并定期升级维护。
本规范规定了联合测绘“先设计后施工”的实施原则,测绘服务机构须与建设单位确认测量条件后编制项目设计书并按程序审批,各阶段测绘完成后编制技术报告,整个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总结。成果须按阶段进行资料整理归档,通过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验收的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方式进行质量控制,不合格成果须补测或重测,最终成果包括纸质资料和对应的电子资料,电子资料对文档、扫描件、图件及数据库的格式均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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