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社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DB50/T1425-2023,自2023年09月1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社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农村社区设置要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农村社区。
本规范立足重庆市农村社区建设实际,对农村社区的界定、设置原则、划分方法及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明确农村社区是以行政村为单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因地制宜、尊重文化、民主协商和促进服务四大基本原则。在社区设置上,本规范确立了“一村一社”的划定方法,统一了命名规则与标识系统,并根据户数人口规模将社区划分为三类,相应给出了差异化的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在设施建设方面,本规范提出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步行15至60分钟、半径1至2.5公里构建农村“生活服务圈”,并对综合服务、教育、医疗、养老、文体、商业等设施配套提出了全面要求。
本规范将农村社区严格对应行政村边界,实行“一村一社”划定方法,社区名称采用“村民委员会专名+社区”的统一格式,并要求公共服务设施统一使用“中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标识。根据户数和人口规模,农村社区被划分为Ⅰ、Ⅱ、Ⅲ三类,从不足600户至1150户以上逐级递增,并据此确定了社区工作者配备基数,对人口超过3000人的特大型社区还明确了增配机制,确保了治理力量与社区体量的动态匹配。
本规范构建了以“生活服务圈”为核心的设施布局框架,强调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服务配套。设施配置涵盖社区综合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社区养老、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生态文明九个类别,全面覆盖了农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关键领域,力求通过标准化配置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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