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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01-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061-2023.pdf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061-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与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并对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核心指标设定了浓度限值。在控制要求上,本文件明确了重点保护水域、一般水域和特殊保护水域的分类管控原则,对底沉积物的处置、养殖过程管理及尾水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规范,并针对新(改、扩)建与现有养殖单位规定了差异化的执行时间节点。

排放分级与限值体系

本文件依据接纳尾水的外界公共水域环境功能,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一级标准适用于重点保护水域,包括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及甘孜州、阿坝州内特定的一级水功能区;二级标准适用于一般水域,即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及其他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同时对重点控制区域内水环境容量充足且水质优良的区域,经论证后可适用二级标准。

排放控制与过程管理

本文件要求水产养殖单位不得将底沉积物直接或间接排入公共水域,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并鼓励通过提高饵料质量、降低饵料系数等清洁生产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养殖尾水宜处理后循环利用,用于农田灌溉须满足相应水质标准,同时倡导开展新污染物调查评估以确定优先控制指标。现有养殖单位尾水排放指标宽于本文件要求的,须按二级限值过渡执行,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相应限值。

监测与监督实施

本文件规定尾水取样点应设在排放口处,养殖单位须设置排放口标识、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同时对排放量、排放频次等进行台账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依据,地方若制定更严格的管理要求,遵从地方规定。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061-2023第1页
第 1 页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061-2023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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