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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9.01-贵州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52/T 1742-2023.pdf

贵州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52/T1742-2023,自2023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规范对贵州省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围绕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核心目标,从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水质检验与评价、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卫生学评价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环节,构建了全链条的卫生管理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强调水源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生产设施须满足净水工艺并保持持续消毒能力,同时明确了不同供水规模单位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与检测频率要求,并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作出了刚性约束。

水源与生产卫生管理

本规范规定水源应综合水质、水量及卫生状况择优选择,优先选用地下水,并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卫生防护范围及禁止性活动要求。在生产环节,本规范要求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确保水净化与消毒设施正常运转,并规定输配水设施须密封独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

水质检验与人员管理

本规范根据日供水量将供水单位划分为五类,要求Ⅲ型以上单位建立水质实验室并具备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同时规定了出厂水、水源水和末梢水的检测项目与频率。在人员管理方面,本规范明确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须接受年度卫生知识培训,患有特定传染病或相关疾病者应立即调离岗位。

该规范作为贵州省地方标准,填补了该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域的技术标准空白,为基层供水单位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直接依据。该规范通过细化水源防护、生产管控、水质监测及人员准入等全流程要求,有助于系统性地降低农村饮水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该规范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兼顾了技术可行性与管理成本,增强了在乡镇及以下供水单位的适用性。同时,该规范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置要求纳入标准化管理,明确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时限与内容,并规定了应急监测、工艺调整、临时供水等具体措施,有效提升了农村供水单位应对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对筑牢农村饮水安全防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贵州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52/T 1742-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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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52/T 1742-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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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规范》DB52/T 1742-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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