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DB3205/T1069-2023,自2023年04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执法要求、文明执法、执法协同、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本规范是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执法范围、要求、文明执法、协同、队伍建设、保障和监督等内容。本规范将执法范围细化为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河道、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八大领域,并明确了各领域的具体权限。在执法要求上,本规范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从程序合规、主体资格、文书规范等方面确立总体要求,并对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执行等关键环节的操作流程与标准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本规范引入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倡导包容审慎监管。此外,本规范强调了文明执法的行为准则与柔性执法理念,并构建了涵盖多部门联合、案件移送的执法协同机制,旨在打造一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培训到位、廉洁高效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本规范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梳理与明确,划定了从市容环境到公安交通等八大执法范围,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权限清单。在制度层面,本规范强制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确保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全程留痕可追溯,重大决定必经法制把关。
本规范对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全流程细化,从立案、两人以上亮证调查、证据固定,到听证的组织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均设置了标准化操作指引,严控执法风险。与此同时,本规范创新性地纳入免罚轻罚清单机制,要求对首次、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的违法行为,优先采用提醒、规劝等柔性手段,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现代治理理念。
本规范对执法人员的着装仪表、言行举止、应急预案与群众监督回应均提出具体要求,并附文明用语示例,力求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融入每一个执法细节。为打破部门壁垒,本规范还搭建了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与联合检查等协同机制,明确对同一对象需一次性完成多项检查,减少执法扰民,并通过制度化的培训与廉政风险防控,为规范持续落地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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