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DB52/T1720.3-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组成,以及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交通参数检测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等交通监控设施的设置条件、设置位置与布设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监控设施的设置。
本规范规定了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设置要求,涵盖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交通参数检测器及闭路电视等四大类设施的设置条件、位置与布设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级城市道路,旨在通过完善与细化监控设施的设置标准,增强设计及管理可操作性,提升设施间的协同性与服务品质,最终提高交通安全性。本规范强调监控系统应统一规划,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管理控制与信息共享等功能。在设置上,本规范对各类设施的安装场景、技术参数、布设位置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结合地方交通特点,提供了畸形交叉口等复杂场景的技术指引。
本规范从路口类型、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及综合条件等维度,明确了路口信号灯的设置门槛。主干路相交路口、流量超过规定阈值或年事故次数超标的信号控制路口,均应设置信号灯。同时,对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及闪光警告信号灯等专门类型,也分别给出了启动条件,并规定了倒计时显示器、信号控制机及行人过街辅助设施的配套要求。
电子警察系统的布设需根据安全管理需求,覆盖闯红灯、超速、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典型违法行为频发区域,并明确规定了各类自动记录系统的前端安装位置、取景视场与检测器布置要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则以实现主干道与快速路视频监控全覆盖为原则,对模拟与数字视频信号的选用、设备兼容性及交通事件视频检测功能提出了规范,保障实时路况掌握与信息加密传输。
交通参数检测器主要用于采集流量、速度、占有率等交通状态信息,交叉口检测器按满布、半满布及战略与感应检测器分层级布设,其位置依据停止线距离与道路条件精确调整。同时,本规范规定了快速路断面、匝道等关键节点检测器的设置间距与位置,为交通信号优化和区域协调控制提供数据支撑。
该规范作为贵州省地方标准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技术依据。其对各类设施的设置条件和布设方式进行了系统量化,有效填补了省内交通监控设施设置标准领域的空白,增强了与贵州本地道路特征及交通管理需求的适应性。通过规范信号灯、电子警察与视频监视等设施的协同布设,该文件有助于促进交通管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监控转型,提升交通违法取证效率与交通事件检测能力。对于工程实践而言,该规范的实施将推动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的同步设计落地,减少后期改建的浪费,并通过对交叉口、路段及匝道等关键节点检测器的精细规定,为构建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和区域交通态势感知网络奠定数据基座,直接服务于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与道路安全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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