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DB61/T1658-2023,自2023年04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准备、监测技术、结果计算与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的要求,描述了记录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有组织排放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本规范立足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从监测准备、现场采样到结果报告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覆盖了监测前的信息收集与方案制定、采样平台与点位的设置原则、采样设备选型与操作要点、样品保存与运输条件,以及质量控制、安全防护和记录管理等核心环节,为有组织排放VOCs监测提供了全链条的标准化作业依据。本规范明确了非甲烷总烃、总烃等关键指标的定义,强调了采样过程中加热保温、气密性检查、工况同步记录等关键操作,并针对连续排放与间歇排放分别规定了差异化的采样频次与时间要求。
开展监测前须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规律,并根据监测目的和排放标准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在此基础上编制详尽的监测方案,方案应涵盖采样点位、频次、人员分工、设备配置、样品运输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各项要素,确保监测工作的计划性与科学性。
采样平台与点位应按照相关国标要求规范设置,采样设备须具备加热保温功能,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120℃或高于烟气温度20℃。采样过程中需同步监测烟气温度、湿度、含氧量等参数,并确保采样流量稳定。采样频次依据排放源工况确定,连续排放时以1小时内采集3至4个样品获取平均值,间歇排放时须覆盖排放强度最大时段。
本规范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采样容器空白测试比例不低于10%、全程序空白样品设置、实验室空白分析频次以及校准曲线的绘制与验证等。监测结果须换算为标准状态下的干基浓度,涉及燃烧处理工艺的还应按公式进行氧含量折算。监测报告应完整载明采样信息、烟气参数及监测结果,所有记录与影像资料需一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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