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DB51/T3050-2023,自2023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征收案件、行政裁决案件编号的编号规则。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文书中案件的编号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领域有关政策及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旨在统一四川省行政执法案件的编号行为,构建全省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本规范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四类案件的编号规则,其核心结构由“行政执法主体代字+行政执法类型简称+年份+顺序号+中文‘号’字”五部分组成。其中,主体代字根据省级、市县级及乡镇级不同行政层级分别设定:省级主体取职能简称,市县主体采用“地域代码+通用简称”,乡镇主体直接使用七位地域代码。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自立案登记时确定的唯一编号将贯穿使用于所有执法文书,同类文书多次使用时通过后缀序号区分,以保障案件管理的统一性与可追溯性。
本规范明确了编号的通用构成公式。行政执法主体代字根据行政层级差异化确立,省级机关提取能体现核心职能的汉字简称,市、县两级则采用行政区划代码的数字片段加上通用的职能简称,乡镇级则直接采用九位行政区划代码中的后七位数字作为代字。行政执法类型以单字简称区分,如“处”代表行政处罚,“强”代表行政强制。年份须使用完整的阿拉伯数字并括于六角括号内,顺序号则按自然数编排,不设虚位。
案件编号具有唯一性,自立案起确定后,将贯穿于该案办理全流程形成的所有文书中。本规范要求,无论是《听证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还是多次制发的《询问通知书》,均须使用案件的初始唯一编号。当同一案件需多次使用同类文书时,采取在原始编号后添加短横线及顺序号的方式区分,例如“川司处〔2022〕1-2号”即表示该案的第二份同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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