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基层医疗集团建设规范》DB4403/T307-2023,自2023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基层医疗集团的建设目标、构成、建设内容及要求、建设保障。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集团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民办医院作为牵头单位组建的基层医疗集团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于深圳市基层医疗集团建设的实际需求,系统规定了集团的建设目标、构成方式、建设内容与保障机制。本规范以“强基层、促健康”为核心定位,旨在通过构建纵向一体化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形成以区属综合医院为牵头单位、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网底的网格化服务体系。本规范重点对集团章程制定、组织架构搭建及决策、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提出明确要求,并围绕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医学装备、后勤保障、资源共享中心及业务管理中心等关键领域,建立了涵盖行政管理、资源配置与业务协同的标准化运行框架,为居民提供预防、诊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的同质化服务。
本规范明确了基层医疗集团须以集团党组织或理事会作为决策组织,并设立纪检监察组织或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在管理层面,本规范要求集团统一设置行政管理、资源共享与业务管理三大类内设机构,涵盖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与采购管理、医学影像诊断、心电诊断、检查检验、病理诊断、消毒供应以及医疗服务、护理服务、医疗质量和药事管理等核心职能,确保集团实现行政一体化、资源共享化与业务同质化运作。
本规范强调集团内部须建立双向转诊、全科专科协同及居民健康管理等关键业务协同制度,推动专科医生下沉社康机构设立工作室,开展联合门诊与查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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