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旨在防治行业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推动技术升级。本规范全文强制,适用于现有及新建印刷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覆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全流程监管。相较2015年版,本版标准全面收严了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新增了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常规污染物控制项目,细化了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的收集、处理及监控要求,并强化了台账记录与自行监测等管理义务,构成了更为系统、严格的污染防控体系。
本规范对印刷生产所用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涂料、润版液及光油等含VOCs原辅材料分别设定了明确的含量限值。各类材料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或本市标准要求,例如部分清洗剂和胶粘剂的VOCs含量被严格限定,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本规范对有组织排放设定了包括NMHC、苯系物、颗粒物在内的多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对高浓度废气提出处理效率不低于80%的要求。在无组织排放方面,系统规定了物料储存、转移、调配及使用等环节须采取密闭操作或局部收集措施,严控逸散,并明确了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排气筒、厂区内及企业边界污染物进行监控,并规定了具体的采样与分析方法。企业须按规范保存至少5年的运营台账,涵盖原辅材料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关键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据此对排放浓度超标及未落实措施性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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