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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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2.17-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pdf
本通知聚焦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旨在明确政策边界、保障合理需求并严守耕地保护底线。随着农业现代化推进,设施农业形态日益多元,原有管理方式难以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本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界定、使用标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条件以及监管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力求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之间实现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分类管理
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并明确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等不同生产模式,分别列出其设施用地的涵盖范围,同时将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归入附属与配套设施,强调严禁随意扩大用地范围,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行非农建设之实。
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与补划要求
本通知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严格限定,仅允许种植设施中少量难以避让的配套设施以及养殖设施在论证确需且无法避开的情况下使用,并须落实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须经充分论证,补划标准不得降低,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用地规模核定与备案管理程序
本通知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模上限提出控制性要求,明确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备案,简化用地取得程序。设施农业用地不再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部门审核,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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