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本办法是规范矿产资源统计活动的部门规章,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依据,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作出了系统性安排。本规定明确了统计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对象涵盖勘查、开采及工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活动,确立了以年度为周期的统计制度。同时,本细则对统计基础表的填报时限、报送程序、审查核查机制以及资料档案管理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
本细则规定矿产资源统计采用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统计基础表,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油气矿产则按油田、气田划分。采矿权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填报,一般矿产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则于每年3月底前直接报送自然资源部,且填报必须如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
本细则构建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统计管理工作及调查计划制定,省级主管部门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资料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则承担组织填报、数据审查、现场抽查及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等具体职责。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报送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基础表进行审查、抽查和汇总分析,形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工作流程。
本细则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上报资料须附具电子文本,全国统计数据库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亦须妥善保管本单位统计资料及台账,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涉密统计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保密,发布统计信息时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