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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4.26-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pdf

2023年4月26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文物局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规范相关保护对象的认定与登录工作,完善保护名录制度,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认定与登录工作。其中,文物(包括革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依照执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认定应当遵循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原则,展示价值内涵、强化区域特色,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本规程是规范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程序的试行文件,旨在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完善保护名录制度。本规程明确了从普查、申报、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到复审、批准公布的全流程操作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历史名园、传统胡同、历史街巷、特色地区、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传统地名、革命史迹、风景名胜、城址遗存及山水格局等各类保护对象的认定工作。本规程强调保护对象的认定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原则,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同时规定了预先保护对象的应急认定机制,为尚未列入普查安排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提供临时保护依据。

认定标准与对象范围

本规程附件明确了十三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每类对象均设定了具体的价值评估条件。例如,历史文化街区需能够完整真实体现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传统村落需具备传统格局保存完整、传统建筑集中成片等多项条件,历史建筑则从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和科学技术价值三个维度进行判定。这些标准为各区开展普查和申报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衡量尺度。

登录程序与职责分工

本规程构建了“区级初选—市级复审—政府批准”的三级工作流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普查、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名城委办公室负责校核材料、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复审意见;最终保护名录由名城委办公室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纳入数据库管理。

预先保护与动态调整

本规程设立了预先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对于经论证具有保护价值但不符合当年普查安排的对象,区人民政府可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推动纳入正式保护名录。同时,保护名录可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变化按原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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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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